在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中均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用人单位不能以未婚先孕为由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违法与孕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
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
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