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所有未签订
购房合同而交纳的
定金都是不予退还的。定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一般是指,买受方(即
购房者)因个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地点去签订购房合同。
上述情形就是买受方违约,定金是不予退还的。由于
商品房购买合同不是仅由一方确定,必须签订双方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交易双方权利对等;
那么若买卖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则既不能
归责于买受方,也不能归责于出卖方。根据上述规定,在此情形下卖方应全数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