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或被告
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1、被告在国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失踪或者被监禁,可以在原告的
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