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行政裁决的范围如下:
1、
土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2、
专利侵权纠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的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局。
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财政局。
5、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交通运输局。
6、违反河道管理条例
经济损失。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水务局。
7、水事纠纷、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等。
执行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卫生管理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各资源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