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变更的条件有:
1、须变更的债为有效之债。债的变更是建立在原来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上的,如果原来并不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就不会发生债的变更。
2、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这些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价金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变更;履行地点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
所附条件的增减或除去;单纯之债变成选择之债;
担保的设定或消灭;利息的变化,等等。
3、债的变更须依
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裁判机构的裁决进行。
(1)债的变更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之债中,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
不过当事人对于变更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并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 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在
侵权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当然也可以变更债的内容。 如就
赔偿数额、赔偿范围等都可以自由协商变更。
债的变更也可以因有
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譬如,选 择权人依法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将选择之债变更为了简单之债。
(2)债的变更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债的变更多发生于法定之债中。如
债务人不
履行合同约定的
债务,且债务的履行对
债权人已经没有意义时,合同之债就转化为
损害赔偿 之债。
(3)债还可以因人
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如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 或者撤销,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变更。
4、债的变更须依法定的方式。法律要求对合同变更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照法律的规 定。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变更,新增
注册资本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