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
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
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