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接着第二次
监视居住,或
变更强制措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
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实施原则: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