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有亲生儿子,如果继子女和继父形成了
扶养关系,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成年继子女有
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
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有
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
(1)生父母
再婚时,继子女属
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
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