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
当事人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
起诉。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