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1、
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只能由
赠与人本人行使
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4、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二)、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1、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5、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三)
继承人或
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1、因受赠人的
违法行为致使赠与
人死亡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2、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