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一般情况下,
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
身份证明;
2、证明
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
债务人偿还
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
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
担保或者
抵押的证明材料、
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
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
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
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
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