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
2、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
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3、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
权利义务。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