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
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
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
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
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
因此,较合理的作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