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
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
赔偿。
3、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
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
虚假仍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及相关主体,借助广告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均应依法受到惩处。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