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打孩子但并未给孩子造成严
重伤害的,则不会被撤销
监护权;如果是处于虐待的目的打孩子,或者给孩子造成伤害,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则在其他对孩子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申请下会被撤销监护权。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
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