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能追回。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
起诉请求
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