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
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
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
继承、
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
受让人、受赠人、
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
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
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