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人
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
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
立案受理时,
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
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
终结执行时,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
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
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
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
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