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探视权的争取,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
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
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
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
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人
民法院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
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
拘留的
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
强制执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视。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