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的
合同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3.按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4.按约定
递交交付标的物;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7.对标的
物权利瑕疵
担保义务;
8.按约定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义务;
9.回收义务,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
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10.
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
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