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要求
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分为
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是指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
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
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
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