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奖金、津贴、
加班费是否计入经济被偿金没有规定,但在
劳动法系的《
劳动合同法》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法定。即吗:“经济补偿的
月工资按照
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
工资或者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在法定中包括了“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对加班费未有明确列入。从立法本意上
加班可以列入“等货币收入”,也就是一般少量加班费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的法律不限制,但过度性加班费
数额较大时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劳动者要主张加班费的补偿时没有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