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是一种用
益物权性质的
民事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
财产权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
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土地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
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