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
当事人的
起诉权和法院的
管辖权而
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
二审法院的审判
监督权。
2.审级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
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
起诉状和被告的
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
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
上诉期间,是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