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
不得减刑,其
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罪犯
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
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法律依据】
《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