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
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一)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
犯罪性质和
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
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三)
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措施是否适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
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措施是否适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