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海关
缉私部门经审批程序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该通知书放人。
但对已
拘留不批准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认为需要
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的,可以
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