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可以减刑。
(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
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
(三)限度条件。减刑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对于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