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学生在学校内突发疾病,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是受到他人严
重伤害而引发疾病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
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
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