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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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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9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如果未发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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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能制作电视节目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如果未发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4浏览 2024-09-20
请问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换言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     1)播放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授权他人将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并转播。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有录制、出版等,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英语数学节目录制成磁带和录像带。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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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可以制作电视节目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如果未发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19浏览 2024-09-20
我想了解一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换言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 1)播放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授权他人将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并转播。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有录制、出版等,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英语数学节目录制成磁带和录像带。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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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哪些行为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14浏览 2024-10-30
您好!我们是政府2012年底在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的网格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当时通过笔试和面试进入计生部门工作,签定了三年合同,后更换局长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一直未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各种保险。工资是1500元一月,一季度一发放,并一直未增加。直到今年己经八年了,我们强列要求签定劳动合同,同工同筹并缴纳各类保险是否合法,具体找哪个部门,求答案。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为双月刊杂志,是一本专业物流的刊物。我们通过专业的物流知识和信息,突出商情性与实用性,力求做到影响层面深,涵盖面广,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为物流及相关行业提供一个多层面的交流平台。为了更好的提高刊物,广告的征订量,提升本刊物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本着双赢的原则,就乙方作为_________杂志广告总代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授权乙方为中国地区的广告总代理,每期代理费用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提供封面、封二、封三及内页30的整版广告位供乙方使用(甲方授权乙方的负责人为名誉副社长)乙方可以行使以下权利:对外征订广告、对外征订刊物、接受物流专业人士的投稿及采编与物流有关的新闻稿件等甲方有专业的物流网站配合乙方做为杂志广告总代理的宣传及业务推广甲方每期提供杂志_________本给乙方,用于拓展业务,特殊情况下如需增加,可另行协商,甲方可以根据情况尽量配合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与刊物、网站有关的变动时:如刊物广告版面调整,举办相关展览活动,论坛等,甲方有义务提前或及时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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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播广告覆盖我的署名侵权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的这一规定,某电视台在播映电视剧时,以商业广告覆盖了作者的署名,这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电视台应向该作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做出适当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5浏览 2024-10-15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如下:(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6浏览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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