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再次进行
结婚登记,需要出具
离婚证或者相应的离婚证明。
办理
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
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4)
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
【法律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
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