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删除了
合同法中关于未取得处分权的
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
说明民法典已明确未取得处分权的
买卖合同有效,区分了合同上的债权行为和
物权行为,而将无权处分交由
善意取得制度、
侵权制度来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