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
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所谓探望权是指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如果
夫妻离婚时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
协商一致,或者离婚后对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提起
诉讼。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