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独立,人格独立,资产独立,责任独立,因此,公司的
债务一般由公司自己负担。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是
买卖合同的关系,股东以货币、劳务,非货币等方式购买公司的
股权,一般属于诺成性合同,风险交付后责任自然由公司负担。但是,如果股东出现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那么股东对于这一
侵权行为,自然要承担对
债权人、公司的责任。
首先,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