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财产拥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两人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
民法典》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
婚前房产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
共同财产,如果
离婚,双方都有权利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