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
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
征收拆迁。
房屋
拆迁不能由
当事人私下协议拆迁的,而拆迁部门和被
拆迁人,要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条件有: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1、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行为能力;
2、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重要条款的规定合法合理;
3、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要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