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是指非由
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
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本人必须签字,否则是无效的。但有其他
证据,能证明该遗嘱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除外。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按以下要求书写的遗嘱就具有
法律效力: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
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
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