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
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
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等。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