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
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
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
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
担保合同。
(二)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