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女方看孩子,协商解决不成,女方可以通过向人民
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
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
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
间接
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间接扶养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