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找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
拆迁补偿裁决等
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