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是指
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
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三、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