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起诉一方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不到庭的一方进行
传唤;如果经过两次传唤一方无正当理由还不到庭的,则法院可以对其进行
拘传,然后进行审理;
如果
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庭的,则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然后法院可以进行
缺席判决,经过审理认定
夫妻感情破裂的,就会判决
离婚。
调解是
离婚诉讼必经的程序,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拒绝调解。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