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不可以随便被放弃的,只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
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把由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
监护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
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