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
借款纠纷原告举证需要收集的
证据是:原被告的
身份证明、企业的
营业执照等文件;
借款合同、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
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
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
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