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政府非法
征地的,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行政诉讼
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
起诉,法院
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
答辩状副本;通知
当事人和
诉讼参与人
开庭时间、地点;
3、
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有: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
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