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首付签了
购房合同房子却卖给了别人,属于
一房二卖。
购房者可以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买家签好购房合同,又交上首付的,卖家还将房子卖给别人的,就是绝对违约的。按照
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有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返还首付、
赔偿没有房屋的损失等。其实在找他协商不成的话,还可直接通过至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
履行合同。如购房者最后无法取得房屋,可以通过
诉讼要求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
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房二卖”房屋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若买卖合同均未履行,适用签订在先原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房屋的
过户均享有期待权,
签订合同在先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签订合同在后的买受人不能据此取得所有权,但可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
2.买受人均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适用占有优先原则。若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中一个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房屋,另一方买受人未占有房屋,那么,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取得完整
物权,即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此处所述的“占有”仅指合法占有且该占有必须发生在
纠纷产生之前。
3.一方
当事人已履行合同,适用履行在先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所有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占有房屋时,若其中一份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另一份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则已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4.一方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物权有限原则。“一房二卖”中,其中一个买受人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个买受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和物权
优先债权原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应该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5.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履行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均未办理
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合法占有房屋,签订合同时间与履行时间也存在交叉,那么应该综合考虑
合同成立先后顺序、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及是否办理网签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判定。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