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和
拆迁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一项工作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农户
宅基地的面积及权属,以切实保障农户对宅基地的
使用权。这是由于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存在不少遗留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解决部分遗留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户的使用权,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宅基地进行重新
确权,并为以后的管理和使用奠定基础。
以下情形不得登记发证:
1.
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
小产权房”等违法
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
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