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
被辞退有
补偿金,且单位应当双倍支付
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因为这属于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末尾淘汰制度中处以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代表其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所以这种情况单位将劳动者辞退的属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
经济补偿的两倍标准来向其支付
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