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
被执行人:
一、对于公司未经
清算即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对于公司所负
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即转让
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